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违纪处罚规定

发布日期:2019-09-12       


违纪处罚规定

 

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项目考试成绩:

1)在试卷(试件)上作其它标记的。

2)偷看他人作业或抄袭他人作品的。

3)考试期间未经允许擅自离开工位、考场,串岗、换岗的。

4)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5)开考信号发出前做作业的,或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拒不按时交作品的。

6)将试件、作品或草稿纸带出考场的,或故意损坏试件、作品的。
    2.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退出考场,并取消本项目考试成绩:

1)夹带、抄录、偷看考试相关资料的。

2)使用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3)找人替考的。

4)填他人姓名、准考证号码或偷换作品的。

5)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不允许带入考场的电子设备的。

6)串通监考等工作人员进行舞弊的。

7)有其他严重舞弊行为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行为的。
    3. 考生或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取消其本项目成绩处理外,必要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1)故意破坏、损坏考试设施设备的。
    (2)扰乱考场秩序的。
    (3)侮辱、诽谤、诬陷考务人员,侵犯其人身权利,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4)对考务人员进行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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