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监考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9-09-12
监考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监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当即撤换,造成一定后果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1.不履行职责,擅自离岗或从事与考试工作不相适宜的事情,影响考点、考场秩序的。
2.在监考中不负责任,对拆封、回收试卷,不按有关规定、程序操作;或不执行考场纪律,对考生作弊、违纪行为不予制止、记录的。
3.擅自提前开考或延长考试时间的。
4.利用工作之便,暗示或提示考生答题,以及为考生作弊提供其他条件的。
5.在监考工作中,擅自将试卷、答案带出、传出考场,或丢失、损坏答卷的。
6.在试卷接送、保管过程中,发生失、泄密事件的。
7.不按考试有关规定操作,造成考试工作重大失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