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9-12-05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8〕26 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精神,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促进就业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我省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就业优先、人才强省和创新驱动战略,适应经济转型升级、制造强省建设和劳动者就业创业需要,深化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着力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

  二、目标任务

  建立并推行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适应就业创业和人才成长需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健全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引导的工作体系,坚持普惠均等、创新机制、需求导向、统筹推进的原则,实现培训对象普惠化、培训资源市场化、培训载体多元化、培训方式多样化、培训管理规范化。大规模开展高质量的职业技能培训,力争2020年后基本满足劳动者培训需要,努力培养造就一支较大规模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和高素质劳动者大军,把福建打造成为劳动者就业创业的吸引之地和美好生活的实现之地。

  ——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更加完善。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实施体系更加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普遍形成,技能人才多元评价制度基本建立,技能人才发展的制度体系和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

  ——职业技能培训机制更加健全。培训资源优化配置、培训载体多元发展、劳动者按需自主选择、政府监管服务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培训方式更加灵活多样,培训内容与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相匹配。

  ——职业技能培训质效明显提升。劳动者素质和技能普遍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有效增强,劳动者无技能就业的现象基本消除。

  三、构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一)构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实施体系。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完善从劳动预备开始,到劳动者实现就业创业并贯穿学习和职业生涯全过程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以政府补贴培训、企业自主培训、市场化培训为主要供给,以公共实训基地、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职业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为主要载体,以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创新培训为主要形式,构建资源充足、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载体多元、方式科学的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实施体系。围绕高质量就业,大力实施以初级技能、专项技能为主的就业技能培训;围绕人岗相适,大力实施以岗位技能为主的新录用人员及转岗人员岗前培训;围绕技术进步,大力实施以新技术、新工艺为主的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广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深入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创新培训,力争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新生代农民工能接受一次技能培训或岗前培训,在企业技能岗位的农民工能接受一次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将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新生代农民工培养成为高素质技能劳动者。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计划,全面建立职业农民制度。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组织实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培训项目,增强高校毕业生适应产业发展、岗位需求和基层就业工作能力。凡进行失业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经培训取得职业技能相关证书的,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实施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工程。

  适应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强化企业培训主体责任,将企业职工培训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企业应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规划,开展岗前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等多样化培训,大幅提升职工技能水平。企业应对新招用技术岗位职工进行岗前培训,对技术工人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技能提升培训。

  完善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支持政策。落实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组织签订一年以上期限正式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培训,取得职业技能相关证书的,给予企业或职工个人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建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职工培训,并面向中小企业和社会承担培训任务。鼓励企业对经培训并通过社会化考试取得职业技能相关证书的在岗职工给予一定的补贴或奖励。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税务局、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开展技能脱贫攻坚行动。

    落实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的部署,推进实施“雨露计划”,引导和支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职业教育的予以扶贫助学补助。鼓励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采取单列招生和免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助学措施,招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对贫困家庭毕业生优先推荐就业。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推进退役军人就业技能培训。

    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督促指导承训机构突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及技能,按需求开展实用性培训和“订单式”“定向式”培训,推进培训精细化、个性化。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对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失业人员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职业技能培训等范围,并按规定予以补贴。

  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支持其他重点就业群体提升职业技能。

     支持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提升技能,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提供技能提升补贴。配合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实施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促进实现再就业。继续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开展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就业技能培训,促进顺利回归社会。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省国资委、省司法厅、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大力推进创业创新培训。

     以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和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残疾人等群体为重点,依托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实训)中心、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新素质培养、创业项目指导、开业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按规定对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提供创业培训补贴,提升他们的创业创新能力。健全以政策支持、项目评定、孵化实训、科技金融、创业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创新支持体系,完善并落实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开展“试创业”实践活动的支持政策。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职工创新工作室作用,开展集智创新、技术攻关、技能研修、技艺传承等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聚焦产业转型升级,搭建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平台

  (九)深入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紧密结合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需求,支持职业院校和企业,积极创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推行“师带徒”制度,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的带徒传技、技能推广、就业创业等方面的作用。鼓励企业技能大师工作室与博士后工作站、高校硕士点建立对接机制,共同开展集智创新、技能研修、技术攻关、技艺传承等活动。

  支持高技能人才技能提升。围绕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组织开展技师、高级技师专项培训,增加高技能人才的有效供给。支持行业企业对关键岗位的高技能人才,通过开展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的培训和研修攻关等方式,进一步提升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创新创造能力。支持高技能人才更多参与科研项目,参加创新成果评选、展示和创业创新活动,切实保护其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发挥技工教育带动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作用。加强技工教育发展规划,推进技工院校高质量发展。至2022年,力争全省建成10所以上走在全国先进行列或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技师学院或高级技工学校。健全中职学校与技工院校同政策、同待遇、同发展的机制,落实教育费附加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职业教育,从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支持技工院校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落实土地出让金计提用于职业教育(含技工院校)的有关规定。建立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和生均经费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提高补助标准。支持技工院校实施长短结合、多元发展,大力开展面向企业职工和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一)深化校企合作促进产教融合。创新“校企双制、工学一体”人才培养模式,加大“二元制”、现代学徒制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支持职业院校与企业共同招生招工、共商专业规划、共议课程开发、共组师资队伍、共创培养模式、共建实习基地、共搭管理平台、共评培养质量。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推动技工院校与企业建立“校企双师”联合培养制度,对企业新招用和转岗的技能岗位人员进行系统职业技能培训。支持有条件的技师学院创新教学方式,引进社会化教育理念,积极发展“互联网+教育”,探索开放式办学、弹性学制和学分制改革。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工信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二)健全职业院校教师在职培训和实践制度。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和技工院校教师职业能力提升计划,以“双师型”为目标,大力培养理论与实践一体、专职与兼职结合的师资队伍。完善职业院校教师评价标准,提高技能实践类成果在职称评审条件中的比重。鼓励支持职业院校选送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到高等院校或先进职业院校进行研修,培养选拔一批“双师型”名师和学术技术带头人。畅通企业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担任教师的绿色通道,学校可根据需要和条件,自主招用企业高技能人才。对紧缺急需岗位,可在编制内采取专项公开招聘的方式,自主招聘世界技能大赛参赛选手、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二名的选手。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三)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市、县(区)政府将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设施设备配备,建设开放式、公益性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面向企业员工、院校师生和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健全职业技能竞赛引领培训机制。积极参与世界技能大赛活动,对接世界技能大赛标准,完善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制度和选拔机制,紧密结合产业发展,科学规划职业技能竞赛项目,提升职业技能竞赛水平,拓展技能人才评价选拔渠道。依托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和企业,加强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建设。健全职业技能竞赛激励制度,对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职业技能大赛优秀选手给予奖励和激励。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行业协会、职业院校及企业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和劳动竞赛。鼓励企业班组、车间开展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活动,激发职工提升技能、钻研技术的热情。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改革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创新职业技能培训质量评价

  (十五)健全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培育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建立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突破年龄、学历、资历、身份等限制,对掌握高超技能、做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优秀技能人才,可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对技能水平高、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生产一线技能劳动者,可通过考察能力、实绩和贡献,直接认定职业技能等级。

  贯通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发展通道。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可按规定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申报相应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以及职业院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课教师申报技师、高级技师鉴定,免于理论考试。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申报职称评审,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对待。

  探索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具备条件的企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可在国家职业标准框架内,结合生产经营服务需要,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计划和考核方案,独立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六)建立技能提升多渠道激励机制。强化技能价值激励导向,支持劳动者凭技能提升待遇。指导企业不唯学历和资历,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鼓励企业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实行技术入股和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和股权期权激励。鼓励企业对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工资福利、学习进修等方面,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待遇。

  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制度。健全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制度。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和行业、企业按有关规定开展优秀高技能人才和优秀技术工人表彰活动。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七)深化闽台职业技能培训交流。发挥闽台独特渊源优势,通过经验交流、校际合作、项目合作、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深化闽台职业技能培训交流合作。支持来闽台湾同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同等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全面开放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开展直接采认台湾地区职业技能资格试点。鼓励台湾地区有关机构和台湾同胞积极参与职业技能竞赛。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台港澳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八)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公共就业培训服务网络平台,为劳动者提供市场供求信息咨询服务,引导劳动者按需自主选择培训项目。推进培训内容和方式创新,开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培训,推广“互联网+职业培训”模式,开发互联网在线培训课程,提高培训便利度和可及性。推动实施基本职业培训包制度,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化发展。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九)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质量评估监管机制。对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项目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补贴培训目录、培训机构目录、鉴定评价机构目录、职业资格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建立以培训合格率、就业创业成功率为重点的培训绩效评估体系,加强对培训机构、培训过程的监管。推动建立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信息与就业、社会保障信息联通共享。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发展机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培训供给能力。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行业人才需求发布、就业状况分析、培训指导等工作。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对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规划建设、设立审批、项目申报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加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规范引导社会力量开展技能培训服务。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加强组织领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职业技能终身培训制度的重要意义,把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与促进就业创业和人才队伍建设同部署、同推进。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有关人民团体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地市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发挥职能作用,抓好工作落实。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国资委、省退役军人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发挥好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合理调整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结构,加大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各项补贴资金的整合力度,提高使用效益。完善经费补贴拨付流程,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规范财政资金管理,依法加强对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防止骗取、挪用,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建立政府、企业、社会、个人多元投入机制,通过就业补助资金、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社会捐助赞助、劳动者个人缴费等多种渠道筹集培训资金。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职业教育的捐赠,依照税法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鼓励社会捐助、赞助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税务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宣传,提升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积极开展技能展示交流,组织开展好职业教育活动周、世界青年技能日等活动,宣传校企合作、技能竞赛、技艺传承等成果,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吸引力。大力宣传优秀技能人才先进事迹,大力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广电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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