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15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推动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由各地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各设区市可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参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补贴标准,制定本地区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
二、本文件印发前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城乡劳动者,应于文件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各级人社部门申请上述职业培训补贴;文件印发后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城乡劳动者,应于取得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各级人社部门申请上述职业培训补贴。
三、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全面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不得以地域、户籍等为前提条件,限制劳动者享受培训补贴。各级人社部门要指导评价机构完善评价管理制度,在试题试卷命制、考务和质量督导等重点环节加强质量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进行抽查检查,确保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含金量。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