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30       

 

闽劳鉴﹝2021﹞12

 

关于规范我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各省级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为贯彻国家“放管服”工作精神,优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流程,加强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现就规范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工作

(一)申请备案的机构应具备“相关职业的考评员(有效期内)应不少于3名”调整为“相关职业的考评员(有效期内)应不少于1名”。申请备案机构可推荐本机构考评人员预备人选(每个职业1名且符合考评人员申报条件)免费参加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考评人员线上培训,培训合格后可作为申请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考评员

(二)为提升评价考核的规范性和公平性,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可根据职业(工种)、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评价考核的特点,推行统一鉴定工作。纳入统一鉴定范围的职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不再开展备案工作。

(三)申请备案机构用于备案的场地和设施设备应拥有三年以上完全使用权,禁止时租用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备案。

二、强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规范管理

(一)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应建立工作台账,妥善保管考场视频监控、文档资料等考务资料备查(保存期限三年)。对无法按时提供考务资料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内不得开展考核鉴定工作。

(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不得转包、转让或联合其他机构开展考核鉴定工作,不得发布虚假广告(如保过、包过等)经发现核实后,由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福建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停止开展考核鉴定工作,并向备案机关报备。

(三)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费、补证工本费除外)应由本机构对公账户上缴至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严禁使用个人或其他机构账户上缴。

(四)严格禁止考评人员有偿挂证行为,一经核实取消相关人员考评员证书并暂停相关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考核鉴定工作。

三、健全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监管机制

(一)各地应加强已备案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理,杜绝同一机构在省市两级同时备案。省级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离开备案地开展工作,应向鉴定考核点所在地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备,未经报备省级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不得异地开展评价工作。原则上在每个设区市每个职业(项目)的鉴定考核点不超过1个,鉴定考核合格人员纳入当地技能人才统计范围。

(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要按照“谁组织 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隐患治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确保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安全开展。

 

 

 

 

                         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21年9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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