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联考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19       

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增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统一性、流通性和认可度,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联考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工种)及等级

首批联考试点(以下简称“联考”)职业(工种)暂定为:美容师(5、4、3、2、1级)、美容师(皮肤管理师)(4、3、2、1级)、美发师(5、4、3、2、1级)、职业培训师(3、2、1级)、营养配餐员(4、3、2、1级)。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职业(工种)。

二、时间安排

    联考工作从2024年9月起实施。联考实行“统考日”制度,原则上为每个月第三周的周六或周日。

三、评价机构

备案联考职业(工种)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含各类院校为非本校生提供评价服务的)均纳入联考范畴。

职业院校为本校学生提供评价服务的,按照自愿原则参与联考工作。

四、评价方式

    理论联考实施无纸化考核,操作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部分由评价机构按照原规定开展。

五、组织实施

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阅卷的工作方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联考工作技术支持和统筹管理,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本地区联考落地组织实施工作。

(一)联考报名。各评价机构负责考生报名具体工作。各市中心负责本地区联考报名工作的安排部署和工作指导。

(二)资质审核。参加联考考生必须符合报考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申报条件。考生资质的初审工作由评价机构负责,各级中心按照工作需要实施抽查。

(三)考场安排。理论考场编排等工作由省中心统一负责,相关单位协助。技能考场由评价机构自行编排。联考考点由各市中心从省技能人才评价智能化考场库选定并报备至省中心。

(四)考试命题。联考职业(工种)的理论、实操试题由省中心统一命题。实操试题由评价机构按照《福建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管理办法(试行)》等管理规定做好试卷印制、保管、配送以及试题保密等工作。

(五)阅卷评分。理论成绩由考试系统自动判分,实操成绩由评价机构按相关考务规定提交。

(六)督导检查。各市中心要加强对联考工作的督导力度,派遣质量督导人员,对联考现场全过程进行质量检查与督导工作。评价机构应派遣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强化对考务等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联考工作顺利实施。省中心将通过调取视频监控资料、调阅考务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联考工作进行抽查。

(七)证书发放。对联考合格的考生,由参加联考的评价机构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纸质证书加贴省中心制作的“福建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联考”防伪标签证书数据由省中心审核后上传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

六、收费管理

联考考试费由评价机构参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考核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函》(闽发改价格函〔2022〕456号)中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考试费用主要用于支付联考中产生的所有成本,包括支付联考考场费用、命题等技术支持费用。

七、其他要求

(一)联考工作作为评价机构标准化建设的主要内容,是评价机构延续备案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市中心要高度重视联考,做好组织宣传工作。各评价机构要积极响应,主动参与,共同提升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品牌。

(二)各地要按照技能人才评价有关规定,加强对联考工作考务管理、考场纪律、实施现场等考核各环节的质量督导,确保考核质量。

(三)评价机构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规定的申报条件审查参评人员资格,发现评价机构审核报名资格不严、有协助报名信息造假等行为的,根据人社部《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省中心《福建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对评价机构进行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以及失信行为认定与处理。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开始试行。试点期间,如遇到问题,各地请及时向省中心反馈。省中心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完善。

联系人:林伟

联系电话:0591-87568730

 

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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