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艺术教育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
发布日期:2018-09-11
幼儿艺术教育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
一、定义
通过对声乐、舞蹈、美工和钢琴四个方面的测试,来鉴定从事幼儿教育的工作人员应用艺术技能对儿童进行学前教育的能力。
二、适用对象
幼儿教育(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及在岗幼儿园教师。
三、职业能力标准与鉴定内容
能力名称:幼儿艺术教育 职业领域:幼儿艺术教育 | |||
工作任务 |
操作规范 |
相关知识 |
考核比重 |
钢琴弹唱 |
在规定曲目内完成一首自选的独奏曲和一首抽选的弹唱曲 |
在钢琴方面能完整弹奏、弹唱儿童歌曲,把乐曲力度变化和表情记号等表现出来。 |
25% |
舞蹈表演 |
能完成规定的民族民间舞和规定的儿童舞蹈创编 |
在舞蹈方面具备较好的动作协调能力,节奏感鲜明,能较好的完成完整的舞蹈作品,并有一定的表演能力;同时在儿童舞蹈的创编方面能根据儿童音乐节奏和幼儿身心健康特点,创编完整的儿童舞蹈并表演到位。 |
25% |
演唱歌曲 |
根据指定曲目演唱一首自选歌曲和一首自备歌曲 |
在声乐方面能较好的运用科学的发声方法,完整地演唱声乐作品,并具备一定的乐感和表现力,同时能较准确的把握歌曲的风格。 |
25% |
美工制作 |
能完成以卡通人物(动物)为主体形象的命题装饰色彩画 |
在美工方面能较生动的表现卡通形象,有一定的色彩构图能力,绘画或手工作品均适合幼儿观赏特点,并较有艺术趣味性。 |
25% |
四、鉴定要求
(一)申报条件
1、面向社会各界、各个层次的劳动者,不分职业、学历和年龄,均可报名参加。
2、各类大中专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中学、成人中专、技工学校等)以及其它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的学生均可报考。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均可报考。
4、未就业的各类人员均可报考。
(二)考评员构成
考评组由3名考评员构成。
(三)考评员资格
1、考评员应该具备中级或中级以上相关职称证书的专业人员。
2、考评员必须经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培训、考核、发证。
(四)鉴定方式
现场进行实操考试。
(五)鉴定场地要求:
普通教室三间,舞蹈房一间,设有三相电源及空气开关保护。采光良好,不足部分照明补充;考场应干净整洁,空气保持流通。
(六)鉴定设备和工具要求
钢琴2台,音响设备一套,设有三相电源2个位置及空气开关保护。同时按照考生人数配备充足的课桌椅(单人单张)。